反担保债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反担保是担保法中,担保人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对于担保人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还是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担保需要满足反担保的成立条件。那么反担保债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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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债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成立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
1、反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实际上是是一种未来的,尚未产生的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只有债务人出现违约,在约定期限届满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进行代偿取得追偿权。
2、追偿债权的权利人是担保人,债务人是借款人,权利来源于双方的委托担保合同,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本质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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