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没有申报债权要怎样处理,如何解决?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发生的法律关系理应在破产程序中给予适当的处置,从而达到清算、重整或和解的目的。但对于逾期申报的债权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却无法在破产程序进行处置(在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相关联人均未披露的前提下)。那么逾期没有申报债权要怎样处理,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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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没有申报债权要怎样处理,如何解决?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而逾期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给予其补充申报和受偿的权利;而对于不具备正当理由的,超过期限其债权应丧失受偿的权利并转为自然之债。
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 “正当理由” 范畴之中:
\1. 不知晓债务人破产及债权申报途径而逾期申报。例如:未收到债务人破产及债权申报通知。
\2. 因债权人破产或具备破产原因导致债权人无人管理、无法行权而逾期申报。
\3. 虽超过债权申报期限,但其债权形成于破产受理后(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撤销权、追回权等权利而产生的债权),且债权人已在管理人另行通知的期限内申报的。
\4. 因债权人发生意外、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行权而逾期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作为约束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期间,目的是及时确定债权范围以保障破产活动顺利进行,使破产程序不致因无期限地等待债权人申报债权或债权人的无序插入而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债权申报期限具有确定债权数额、固定债权规模和防止程序拖延的功能,同时对认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降低重整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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