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纠纷,而对于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争议由来已久,那么,当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如何确定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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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义务的地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以非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仍应由原合同约定接受货币发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从形式上看,借款人此时已没有给货币义务,但这仅是履行方式的变更,并不能改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所以仍应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如果借款人替代原货币给付义务的履行物为不动产时,从有利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纠纷出发,司法解释更倾向于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作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
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举个例子,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
1、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
2、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法院在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应当主动地向原告释明或者建议其选择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做可以大幅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发生,尽量缩短诉讼的周期。且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一般同时也是其主要财产的所在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及时全面地采取财产保全等执行措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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