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机动车转让情况是正常且常见的。但是,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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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 4 条、第 6 条对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事故之责任承担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法第 4 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法第 6 条规定,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条文本身看,这两条规定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形,第 4 条是针对一般性的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之责任承担问题,而第 6 条是针对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事故之责任承担问题。两条规定存在交叉,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当被多次转让的是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应优先适用第 6 条来确定责任承担。
在多次转让机动车的情形中,还存在一种情就是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这种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辆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先予以赔付,超出部分按事故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李某进行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 24 条规定,机动车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规定只是对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且根据公安机关对于机动车登记系出于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并没有将机动车登记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应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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