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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合同纠纷优秀律师:傅勇

2020年10月27日13:11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宁合同纠纷优秀律师:傅勇

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

现阶段行纪业很发达。一般在贸易活动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行纪合同,行纪合同跟其他合同一样,只要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就可以得到报酬。那么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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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合同纠纷优秀律师傅勇解答:

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南宁合同纠纷优秀律师傅勇解析:

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

傅勇律师,目前系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律师专业(本科)毕业,广西司法考试状元。傅律师为人正直,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的思维能力和丰富办案经验,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现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宁市律师协会会员。傅律师多年来,致力于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及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傅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工伤、婚姻家庭、房地产纠纷等方面积累了较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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