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运输需求的上升,许多个体经营者为了具有运输经营资质,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挂靠在大型物流企业名下,形成挂靠关系。然而这种挂靠关系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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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以得知,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其本质是运输单位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租借运输经营资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1)车辆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挂靠车辆要从事交通运输业就必须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挂靠车辆要从事交通运输业就必须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即被挂靠单位成为名义车主;但挂靠车辆实际由挂靠人出资购买,挂靠人是实际车主。
(2)挂靠人掌握挂靠车辆的实际控制权,被挂靠单位不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挂靠人自担风险,不过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管理并提供一定的服务,如车辆审验、驾驶员年检等。
(3)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出借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输经营资质,少数情况下存在无偿挂靠。
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另外,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已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在挂靠经营外部纠纷中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所以说,车辆挂靠时挂靠双方往往会约定,车辆发生事故时由车辆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协议只能对内约束挂靠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单位仍要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运营有风险,挂靠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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