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于鉴定结论吗,对责任认定书有什么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于鉴定结论吗,对责任认定书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般情况,检验鉴定结束后 5 日内交通队应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 你可以先提出复议,如果复议没成功。可以自己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做成的,其证明力比较大,若现在对方已经在法起诉,你可以提出法院对交警先做成的《认定书》进行认定而不认定后做成的那份,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交警部门出庭作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等于鉴定结论,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杨凤国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 5 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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