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很多情况下,因为借车、租车等原因,司机和车主都不是同一个人。这就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时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不一致,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如何承担责任?那么,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网友咨询: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沿线路返回, 途中, 50 岁的张某拦车, 张某预买车票,李某碍于情面, 说不用买票, 就让张某上了车。正当中巴车正常行使中, 突然王某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面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 李某本能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终于没有撞到骑车人, 但是由于巨大惯性力作用, 使毫无思想准备的张某的上体重重的撞在前面的铁扶手上, 造成其锁骨骨折, 用去医疗费 2600 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李某以张某免费乘车为由不同意赔偿, 并让张某去找引起险情的汽车人王某赔偿。王某则辩称自己是无意的, 说还是应该去找李某, 也拒绝赔偿。张某无奈, 随将李某和王某一并告到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而紧急制动并无不当,属于合理的紧急避险; 被告人王某骑车随意横穿公路,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是引发险情的责任人。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 3 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 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明的是,从因果关系看,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杨凤国律师解析:
机动车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自己责任:
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二、雇主责任:
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予以确定。
三、连带责任:
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予以确定。
四、不承担责任:
1、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补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总则》第 123 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保定高碑店交通事故律师:杨凤国
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
广东 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更多]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北京 律师答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侵权责任第三十一条均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一是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是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倘若危……[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