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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2020年10月27日16:2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很多情况下,因为借车、租车等原因,司机和车主都不是同一个人。这就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时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不一致,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如何承担责任?那么,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网友咨询: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沿线路返回, 途中, 50 岁的张某拦车, 张某预买车票,李某碍于情面, 说不用买票, 就让张某上了车。正当中巴车正常行使中, 突然王某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面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 李某本能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终于没有撞到骑车人, 但是由于巨大惯性力作用, 使毫无思想准备的张某的上体重重的撞在前面的铁扶手上, 造成其锁骨骨折, 用去医疗费 2600 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李某以张某免费乘车为由不同意赔偿, 并让张某去找引起险情的汽车人王某赔偿。王某则辩称自己是无意的, 说还是应该去找李某, 也拒绝赔偿。张某无奈, 随将李某和王某一并告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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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高碑店交通事故律师杨凤国解答:

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而紧急制动并无不当,属于合理的紧急避险; 被告人王某骑车随意横穿公路,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是引发险情的责任人。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 3 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 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明的是,从因果关系看,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杨凤国律师解析:

机动车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自己责任:

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二、雇主责任:

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予以确定。

三、连带责任:

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予以确定。

四、不承担责任:

1、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补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总则》第 123 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保定高碑店交通事故律师:杨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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