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人律师咨询:任志江
建设用地转让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那么建设用地转让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法帮网友咨询:
建设用地转让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为了确保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囤积和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任志江律师于2010年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年进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任志江律师执业期间,仍不断专研法律知识,多次参加培训讲座及法学研讨,在几年的执业中对婚姻、刑事、合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任志江律师始终以真诚做人、踏实做事为原则,以当事人利益至上为宗旨,恪守诚信,忠于职守的工作作风,得到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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