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过了怎么办 ?
我国法律制度中公检法机关的权利是分工明确,互相协助的。审判权利归法院,侦查权利大部分归于公安机关,监督权利归检察院。那么,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过了怎么办?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帮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过了怎么办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是第一次侦查超期的,可以在第二次侦查当中完成处理,而如果第二次真抄也抄起的,那么就只有放弃。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 1 款与第 2 款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高检规则》第 460 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这里要注意,根据修改后的 2018 年最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没有了决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只能在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建议。
出现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过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机关,能够处理的尽快处理。以上就是法帮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过了怎么办?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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