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刑事辩护律师:杨春恒
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共同犯罪中,如部分人仅参与某一阶段犯罪,中途自愿脱离共同犯罪并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明显没有作用力的,可单独认定构成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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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一规定表明,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者未遂形态。
(2)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在心理上非因外部的障碍的情况下而停止和放弃犯罪,或者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的犯罪结果前,积极有效地避免了该犯罪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必须是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即在主观上彻底地打消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地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上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杨春恒,中共党员,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潍坊市潍城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价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2010年9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聘为山东半岛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潍坊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市工商联商业促进会副会长,2005 年12月获“山东省优.秀律师”、2006年“潍坊市优.秀律师”“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荣誉称号。2017年被潍坊市文明办、潍坊市民政局、共青团、潍坊市委选为潍坊志愿服务联合会志愿者。2015年至今一直是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奎文区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高新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2020年4月29日,衡明律师党支部书记杨春恒被中共潍坊律师党委以潍律党(2020)2号文件表彰为潍坊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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