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傅勇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哪几种情况,是什么?
合同成立后的时间有多个,比如拟定合同的时间,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生效时间等等。很多人就会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非常的在意,想要弄清楚它时间具体是哪个。那么合同成立的时间有哪几种情况,是什么?
法帮网友咨询: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哪几种情况,是什么?
广西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傅勇解答:
具体而言,合同成立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没有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取确认书形式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广西南宁合同纠纷律师傅勇解析:
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要求写明全称)。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通称为合同条款。如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 (装运) 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我国的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合同的修改和终止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在实际业务中,合同签订之后,有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需要对合同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傅勇律师,目前系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律师专业(本科)毕业,广西司法考试状元。傅律师为人正直,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的思维能力和丰富办案经验,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现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宁市律师协会会员。傅律师多年来,致力于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及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傅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工伤、婚姻家庭、房地产纠纷等方面积累了较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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