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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

2020年10月30日14:4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那么,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

网友咨询: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给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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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专业律师王立华解答:

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给他人该赠与不能撤销。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王立华律师解析:

如果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随意撤销。

第一,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订立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与一般赠与合同主体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受赠人只要接受即可,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赠与合同; 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

第二,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订立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协议中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本身并非单独存在,如非出于双方协商离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会单独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必然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也违背了离婚协议双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也是基于其是无偿行为; 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主要是出于给子女一定物质补偿、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体现了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帮助或安排,属于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的表现,与赠与合同体现的无偿性有本质区别。

第四,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来看,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赠与人随意撤销财产赠与,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离婚当事人假借财产的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创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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