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附有义务的遗嘱如何执行,关于遗嘱执行有何规定?
遗嘱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遗嘱内容,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必要行为,是实现遗嘱内容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保护继承关系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那么,对附有义务的遗嘱如何执行,关于遗嘱执行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张向群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武汉工作,他在老家还有两处房产共十余间房屋。张向群生前写有一遗嘱,将十余间房屋转赠给乡政府办学校用,并指定其儿子张勤政作为遗嘱执行人。前不久,张向群因病去世,张勤政就将父亲的遗嘱内容转告乡政府。乡政府知道后,将一处地理位置好的房产改建成招待所,另一处则租给修路民工住。张勤政于是以受遗赠人未履行义务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定乡政府履行遗赠人在遗嘱中规定的房产用途。张勤政的做法合法吗?
吉林长春专业律师王立华解答:
张勤政的要求是合法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继承法》第 21 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从张向群老人的遗嘱看,他将十余间房产赠给乡政府是为了乡里的义务教育事业,而乡政府却将之要么改用招待所,要么租给民工用,完全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可以认为受遗赠的乡政府没有履行遗嘱中确定的条件(即义务),张勤政作为其父遗嘱的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乡政府在法院判定仍不改正,张勤政还可请求法院判定取消乡政府获赠十余间房子的权利。
王立华律师解析: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继承法》第 21 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吉林长春专业律师:王立华
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自然人什么时候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什么时候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答: 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主要职责:将遗嘱人的遗产清理登记并造册;保管各类遗产;依遗嘱的指定对遗产进行分割;……[更多]
遗嘱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