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推荐律师:王峰
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对我国的司法生态进行着破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造成了无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受损。那么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法帮网友咨询:
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江西萍乡推荐律师王峰师解答:
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江西萍乡推荐律师王峰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 “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 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 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 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 “债务”;
2、“死灰复燃” 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 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王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律师协会会员, 找法网,中顾网,等知名法律网萍乡地区特约咨询律师.
95年-至今,先后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任陪审员,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任主任,江西景维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先后取得国家人事部组织的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从事法律工作的20多年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各级司法机关有着良好的沟通、交流和政府有关部门有着广泛的工作关系,拥有着丰厚的人力资源关系。尤其擅长谈判,调解,诉讼方法解决法律纠纷 。
2005年曾经成功代理萍乡市某建材市场70余商户集团诉讼与开发商房屋租赁纠纷,通过王峰律师多次斡旋,最后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调解结案;70余商户与开发商房均对王峰律师成功斡旋十分满意;
2006年12月,在安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由一起由全国“打黑办”挂牌,公安部督办的以廖xx为首有36名成员的涉黑团伙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该案同案犯易某成功辩护。
2007年4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成功代理郑某被诉涉嫌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案,依法驳回浙江省某知名企业通过司法判决认定驰名商标企图。
2007年11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代理为廖某起诉深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最终深圳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
2008年成功代理49户购房户起诉萍乡市某知名房地产开发商面积差异和13年未办房屋产权证纠纷,经过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二审法院最终于2010年7月支持了49户购房户诉讼请求。
2008年8月在南昌市公安局成功为强奸犯罪嫌疑人施某进行无罪释放;
2009年在辽宁省本溪市中级法院成功代理萍乡市某陶瓷公司被北京市某知名化工企业恶意起诉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北京市某知名化工企业诉讼请求。
2010年接受萍乡市电视台和江西电视台采访,2010年1月18日江西电视台《社会传真》评点典型争议案例。
律师工作室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萍安中大道佳境天成1栋1单元503(大智王韩设计师楼左边) 邮编3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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