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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知名律师:李红军

2020年10月31日13:0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东菏泽知名律师:李红军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规定的?

曾经在大荧幕热映并产生高票房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深刻反映了中国式看病的辛酸和压抑,电影主人公最终被判处了数年刑罚的结局,让观者无不为之动容。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规定的?

法帮网友咨询: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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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知名律师李红军解答: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山东菏泽知名律师李红军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则不构成犯罪。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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