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优秀律师:王峰
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赔偿主体是谁?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内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案件。该类案件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两种案由。那么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赔偿主体是谁?
法帮网友咨询:
学生在学校受到同学伤害,赔偿主体是谁?
江西萍乡优秀律师王峰解答:
首先判断学生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
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国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施害学生存在过错,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可以要求施害学生家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胡某某、钱某某、梁某某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由于是共同侵权,所以三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萍乡优秀律师王峰解析:
在小学和幼儿园学习和生活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各种危害人身生命健康的外在因素缺乏足够的警觉和防范。而一些小学和幼儿园由于安全意识不牢固、安全教育不深入、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无论是小学和幼儿园还是家长,都应当时时刻刻绷紧人身安全这根弦,把确保儿童人身安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小学和幼儿园在开展各种体育和娱乐活动时应当慎之又慎,消除一切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在接送环节,应当建立完善严格的交接、联络制度,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怀有侥幸心理,放任儿童独立面对安全风险。
王峰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律师协会会员, 找法网,中顾网,等知名法律网萍乡地区特约咨询律师.
95年-至今,先后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任陪审员,萍乡市安源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任主任,江西景维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先后取得国家人事部组织的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中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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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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