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高空抛物的案件,要是找不到加害人该怎么办?
4 月 2 日晚上 8 点左右,姥姥带 2 岁的童童逛完超市后,便推着婴儿车准备回到某小区自己家中,等到姥姥走到楼下,当快进单元门时,孩子正好被高空坠落的酸奶瓶砸中,因为伤势比较严重,童童被送至九江市附属医院。
4 月 2 日晚上 8 点左右,姥姥带 2 岁的童童逛完超市后,便推着婴儿车准备回到某小区自己家中,等到姥姥走到楼下,当快进单元门时,孩子正好被高空坠落的酸奶瓶砸中,因为伤势比较严重,童童被送至九江市附属医院。童童的头部 CT 显示,脑部有蛛网膜出血,主要集中在大脑右侧。目前,孩子的的水肿期还没有过去,有发生癫痫的可能性,所以还有待继续观察。后经警方 5 个小时的排摸调查后,锁定了肇事行为人。
事件回顾
4 月 2 日晚上 8 点左右,姥姥带 2 岁的童童逛完超市后,便推着婴儿车准备回到某小区自己家中,等到姥姥走到楼下,当快进单元门时,孩子正好被高空坠落的酸奶瓶砸中,因为伤势比较严重,童童被送至九江市附属医院。童童的头部 CT 显示,脑部有蛛网膜出血,主要集中在大脑右侧。目前,孩子的的水肿期还没有过去,有发生癫痫的可能性,所以还有待继续观察。后经警方 5 个小时的排摸调查后,锁定了肇事行为人。
找不到高空抛物者怎么办
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土地早已是寸土寸金,一幢幢高层住宅楼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但这同时也让一些人的生活恶习成了身边人的 “定时炸弹”,如随意往屋外抛掷生活垃圾,或将花盆、烟灰缸等随意摆放在阳台上而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等等,这都成了悬在大多数居民头上的一柄 “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此,笔者就曾遇到楼上邻居家的花盆直接砸落在自家院子里,索性当时家人不在才无人受伤,但现在想来仍心有余悸。
虽然在本次案件的最后,警察找到了高空抛物的肇事人,但现实生活中更多的却是成了一桩桩 “悬案”,无法找到那个扔下“炸弹” 的那个 “他 / 她”。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例如山东省的“菜墩伤人案”、著名的重庆“烟灰缸伤人案” 等。那如果不能确定谁是侵权人,那该怎么办,受害人是否还能否获得赔偿呢?
不能确定高空抛物者的法律处理
就拿笔者之前提到的重庆 “烟灰缸伤人案” 来说,该案件是发生在 2001 年,而当时对这类不能确定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案件如何处理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仅在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了建筑物上搁置物等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确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推定主观有过错” 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显然不适用于本类案件。最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解释等的方法,采 “过错推定” 原则,判决两幢居民楼一定高度以上 20 户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这类案件发生较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而每个法院判决承担的依据各有不同,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在 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此,对于该类不能确定抛掷物行为人的案件,就有了法律依据,即在于此类损害发生以后,当真正的实际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的办法,由在可能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点,该条规定在较早期的草案稿中用的是 “赔偿” 的表述,但最后定稿采用了 “补偿” 一词。这样的改动,一方面是能比较容易地让可能加害人心理上能够接受。另一方面,也从立法上表明,法律并不是以可能加害人有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作为依据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点,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举证:1、发生损害时,不在现场。2、证明抛掷物不为自己占有。3、自己使用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所在位置无法造成本案损害的。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提出该规定让 “可能加害的人” 给予补偿是否存在不公?
首先,该类案件受害人面对众多的可能加害人属于弱者,非要确定加害人才能受到赔偿,无疑会对受害人来说雪上加霜。
其次,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没有完全成熟,因此为在受害人与可能加害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达到合理分配风险,达到保护弱者的目的,让后者分担风险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既然选择高层居住也就应当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再次,该类案件也涉及公共利益。因为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并不特定,任何经过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危害的是大家的安全。所以,为了引导人们维护、管控自己物品的意识,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导致这类侵权行为的滋生,让可能的加害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都是具有合理性的。
结束语
最后真诚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良好的道德习惯,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多为自己和他人考虑,杜绝高空抛物等不良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在自己、邻居、亲朋好友之间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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