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损害如何规定的?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滞后性、危害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因此,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难点问题,那么环境污染赔偿损害如何规定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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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损害如何规定的,是什么?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4)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姜建新律师解析:
环境污染侵权引起精神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环境污染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或身体时引发的精神痛苦;另一种是污染行为直接造成了他人的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并非是由人身损害引起的。比如在环境噪声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因噪声污染而引起精神衰弱等疾病时,这种污染损害的结果实际上属于受害人人格权益受到侵害。
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加以精神损害赔偿,其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对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人身权利受损的受害人直接进行精神损害弥补;二是对受害人的情绪和精神进行安抚,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三是通过加重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警示侵权人再次出现环境污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限于自然人,如果受害人是法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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