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逃逸怎么认定全责,有何法律依据?
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不能逃逸,一般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说是对方当事人也有比较大的过错的时候,那么,开车逃逸怎么认定全责,有何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我有个朋友昨天开车在国道线上走,时速大概 65 迈,行进途中从左方小道一大型运输车横穿出来,我朋友避让不及,撞上了该车车尾造成重伤,至对方车辆停止时,对方车辆已在本方向的超车道上,车尾未压线,但从运行轨迹看对方明显是斜穿过来的,事故发生后我朋友尚有知觉,勉强打了 110 后昏迷,而对方驾驶员下车后看事故严重,未报警就逃逸,至今天还未有音信。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可认定逃逸者负全责?如果属于我方追尾全责的情况下对方逃逸是否会改变责任的认定?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开车逃逸全责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志江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 “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 “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
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处罚规定:
1, 一般来说,交通肇事时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若构成犯罪,或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积极赔偿损失可能量刑时会得到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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