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进行调解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进行调解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网友咨询:进行事故调解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进行调解时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
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不要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等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任志江律师解析: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 10 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由法院进行调解的结果:
第一,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调解内容不服的,不得上诉。其原因在于调解书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书所作出的规定。
第二,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调解书生效后,除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以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应当在调解的过程中全面阐述自己的主张,否则将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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