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那么,赠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网友咨询: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新车主没赔常能力原车主要不要赔偿?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首先,原车辆所有人将车辆赠与他人,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动。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进行登记,但是,机动车毕竟不是不动产,其物权转让不适用登记生效主义,而是采取交付生效主义。即机动车的所有权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使机动车的转让未进行登记,虽然不登记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是其交付视为物权变动,可以对抗第三者。 据此,原车辆所有人将车辆赠与他人,并且进行交付的,物权变动生效,机动车归受赠人所有,受赠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受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车辆运行利益原则,亦应由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由于车辆经过赠与行为,其所有权发生变动,车辆归受赠人所有,加之赠与行为属于无偿行为,即原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行既不享有支配利益,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因此,受赠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
任志江律师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律师
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更多法律信息
相关阅读:
赠与车辆未过户 事故由受赠人承担责任
赠与车辆未过户 事故由受赠人承担责任 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必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公安局和受赠人张必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受赠人即……[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