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配合处理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配合处理怎么办?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认定书另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可保险公司的,同时可以要求承保公司先行垫付 (估计 10000 元以内),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毕竟抢救伤者要紧,待伤者病情稳定 (或首次治疗终结以后),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能协商的 ,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 (一年) 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任志江律师解析:
按相关规定,即使一方拒绝签名,也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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