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罚款什么时候交不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的上限是多少?
交通罚款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那么,违章罚款什么时候交不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的上限是多少?
网友咨询:违章罚款多长时间不交不会产生滞纳金?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违章罚款到违章处理大厅开票的,一旦票子打印出来,必须在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超过 15 天,每天收取 3% 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总额不能超过罚款的总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任志江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交通违章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拘留四种。
其中对违章者处以警告和 50 元以上的罚款,可由民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章者处以 50 元以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由县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但吊扣 6 个月以上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须由地、市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审批;对违章者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发现有违章没及时去处理,就以为会有滞纳金,这是驾驶人常见的误区。其实,市民要先到交巡警大队或车管所处理 “电子警察” 记录的违章行为,拿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罚单,然后 15 天之内没有去缴纳罚款的,第 16 天开始才计算滞纳金。没有去开罚单的 “电子警察” 记录,不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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