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怎样,如何规定的?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 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怎样,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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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怎样,如何规定的?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1)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志江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此条规定明确了两个时间点,一是 “一年” 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二是 “五年” 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该条的理解应为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不是在主债务人和撤销相对人之间无法律拘束力。如果因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损伤撤销相对人的利益,这种结果并不是法律所想要达到的,同时也有失公平。因此,在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以后,撤销相对人也可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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