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哪些,怎么规定的?
发生刑事案件后,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这是很多人都已经知道的程序。我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这种处理程序,也就是大众常说的公诉案件。但是,除了公诉外,还有一些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那么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哪些,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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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哪些,怎么规定的?
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高玉琼律师解析: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 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 “公诉案件” 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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