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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刑事辩护律师:李红军

2020年11月06日12:51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东菏泽刑事辩护律师:李红军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那么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法帮网友咨询: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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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刑事辩护律师李红军解答: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知名律师李红军普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李红军律师解析:

辩护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 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 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维护依法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

\4. 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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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天泽园10号楼东单元8层10803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邮 箱:lihongjun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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