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确保能收回工程款,有什么措施?
拖欠工程款一直是建筑行业的顽疾,发包人囊中羞涩,工程停工的情况下,我们无奈选择解除合同,活不干了,还会面临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诚意而拖欠工程款的难题,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能收回工程款,有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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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确保能收回工程款,有什么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收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完善合同条款。
第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第三,正确运用法定抵押权。
第四,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高玉琼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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