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多久,怎么规定的?
实践中,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扣减、退还等问题,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争议的问题,并滋生大量的质量保证金扣款及结算争议,有时甚至会引发诉讼纠纷。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多久,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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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多久,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14 天内。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高玉琼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目的上,质量保证金是督促承包人履行质保责任的举措。发包人通过预留质量保证金,达到给予承包人履行质保责任的现实压力,一旦承包人不履行质保责任,可以通过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或对承包人进行罚款。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紧密相连。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超过缺陷责任期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质量保证金比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考虑到施工企业利润率普遍较低,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以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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