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吊销证书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建筑领域当中的监测单位,包括建筑单位的相关资格证书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些资格证书是需要凭借单位的实际能力去考取的。对于这些单位来说,资质证书其实就意味着企业的灵魂,如果没有资质证书就跟我们平常开车一族没有了驾驶证是一样的。当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就很有可能会吊销相关单位的证书。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吊销证书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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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吊销证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责任的处罚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高玉琼律师解析: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0000 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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