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
施工企业只有遵循合同的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并通过自身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满意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那么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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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样的?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形式有:
一、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二、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三、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四、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五、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六、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高玉琼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31 条 “确定变更价款” 内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 14 天),其中的第 31.2 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故施工企业办理洽商变更时应充分重视所述的 14 天时限限制,并遵循此等程序性约定而建立动态的、系统的洽商变更内部管理台帐,在接到洽商后于台账中载明洽商发生的时间,妥善保管原件,适时将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预算人员计算具体费用,并在 14 天内报出《洽商变更费用报审表》,及同时请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代表在《工程变更洽商编报登记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签署手续,包括在签收表上填妥变更单编号、变更内容、变更日期、调整价款、编报日期、签收时间、签收人等内容,签收表的每一条内容都应按时间顺序而与《洽商记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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