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公司法务律师:顾玉清
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有什么,有哪些职责?
在大型企业中,监事会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门,对公司的监督管理极其重要,因此,国家对监事会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其中,监事会主席负责统领监事会的工作。那么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有什么,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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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主席产生的方式有什么,有哪些职责?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方式可以由股东选举产生,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方式产生。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是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对股东负责。
《公司法》第 51 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顾玉清律师,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高级经济师,内蒙古法学会会员、包头市人大立法联络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国防科技工业法制资讯》特约编辑、百企法律俱乐部讲师团成员、北方汇智管理咨询公司智库专家,法律从业经历二十年。曾任职特大型国有企业总部法务十七年,后专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本科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受聘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
执业证号:11502201410691845
执业机构: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
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九号写字楼十层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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