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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医疗纠纷律师:高玉琼

2020年11月07日13:18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黑龙江佳木斯医疗纠纷律师:高玉琼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是什么?

法帮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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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医疗纠纷律师高玉琼解答:

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是: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黑龙江佳木斯医疗纠纷律师高玉琼解析: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 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 避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 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

高玉琼律师,执业于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对工作态度严谨,对案件认真负责。执业多年以来,做过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非诉讼业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合同制作审核也极为擅长。律师准则:做社会的良心,让法理精髓深入人心。

执业证号:12308200711701456

执业机构: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

地 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长安东路十五号413室

邮 箱:1520454255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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