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维权?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普遍存在借用资质、无资质、违反招投标程序、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使建设工程领域成为无效合同的高发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我国建筑行业市场普遍存在,那么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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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怎么取得工程款,如何维权?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主张工程借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一定条件可主张工程借款。
1、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实际使用,可主张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因无法继续施工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可主张工程价款;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可主张工程价款;
4、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值进行补偿。
高玉琼律师解析:
施工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一)工程不合格的维修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 “拆除工程费、政府指令停建费、材料损失费” 等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根据双方的过错和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就建设工程而言,其价值在于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也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成本和材料成本物化的体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回报,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更加接近这回报的平衡点。
如果建设工程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并未取得利益,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有权向承包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和赔偿损失。因此,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符合签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对部分案件还可适当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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