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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确定?

2020年11月07日14:16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居民人身安全。因此,现行法律对于建设工程规范较为严格,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禁止将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但实践中存在着好多因为这一原因而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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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专业律师高玉琼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主要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 1 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如果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作为合同有效的唯一必备要件,上述第 1 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没有意义,因为第 1 条规定的无效的合同,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都会成为有效合同,这与司法解释打击建筑业市场的违法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的经营活动的制定初衷相违背,间接鼓励了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二,其他关于工程款支付标准的观点和意见,都在某种程序上存在审判实务中不好掌握的问题。比如合同无效后,按照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人折价补偿承包人,但如果按照工程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计算工程的造价成本,都需要委托鉴定,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不能及时审结案件,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高玉琼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依法视为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根据法理,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但如果合同未对因重大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进行约定,则增加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可以主张结算价款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先决条件。

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旦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应区分合同无效的原因。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条件中,不是由于价格条款无效造成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如,属于非法转包、非法分包,没有相应资质承包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价格条款或结算条款本身不是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或结算条款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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