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遇到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的行为。那么,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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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的情形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高玉琼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项目经理等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其他建筑材料商签订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该类人员能否代表建筑单位,从而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在实际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项目经理等人员都仅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签收送货单或出具欠条等。
审判实践中,不少专业人员将 “建筑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作为认定建筑单位应当支付货款的条件,但这给建筑单位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甚至鼓励了某些怀有不法意图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当实际施工人的项目经理等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建筑材料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只有在该类人员向建筑材料商明示其代表建筑单位的情形下从事签订合同的行为,才可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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