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拖延验收但又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那么,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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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 13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高玉琼律师解析:
《建筑法》第 60 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此,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内不出现问题,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若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外,其余质量责任均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申请质量鉴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发包人拖延验收、但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承包人不能 “坐以待毙”,应积极收集发包人使用工程的相关证据。更重要的是,承包人施工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在约定时间内,编制竣工报告,按约定份数移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
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干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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