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网友咨询:原告甲公司为购买一间厂房,与乙公司签订了《工业用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公司以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为由,认为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告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对管辖进行了约定,应由合同乙方所在地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被告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裁定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根据最高院对民诉法的适用解释,不动产纠纷是指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 的法治思想,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不应扩张至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对于虽然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但本质属于债权纠纷的案件如购房款纠纷等等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同时,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也仅限定在 “因权力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除此之外的不动产物权纠纷,也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该赋予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权。
高玉琼律师解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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