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知名律师:丰思达
合同里预付款的特点有哪些?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 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那么合同里预付款的特点有哪些,是什么?
法帮网友咨询:
合同里预付款的特点有哪些,是什么?
河南新乡知名律师丰思达解答:
一、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二、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 511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河南新乡知名律师丰思达解析:
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1) 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 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 (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3) 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 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4) 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丰思达,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发展与战略委员会执行委员、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做事耐心,工作严谨,待人真诚,从业以来,秉持专业为本、诚信为重的基本原则。深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人肩负的重要责任与使命,致力于钻研业务的同时坚持专业学习,力争运用娴熟的业务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办公地址:新乡市荣校东路东段“金地广场”5号楼九层。联系方式:15516558265。 微信号:15516558265。
执业证号:14107201810020213
执业机构:河南传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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