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那么,协议离婚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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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诉讼期限,那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另外一方采用暴力殴打,遗弃的方式对待自己的伴侣,从而导致另外一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失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判定赔偿义务人所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会高很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崔德晗律师解析: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
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
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 46 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 27 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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