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附期限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怎么认定?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附条件附期限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一对 40 岁左右的男女,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相恋并同居,3 个月时间女方就怀孕了。女方想结婚,男方却认为未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女方是想以子逼婚,所以坚决不从。为了解决矛盾,他们在结婚前一天先签订好了离婚协议,约定好等孩子一生下来就马上离婚。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效力吗?
离婚协议不能附期限。离婚是一种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其强烈的人身性,离婚必须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若为离婚附上条件或期限的话,则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该类协议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崔德晗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对自身利益的处分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双方当事人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对自己利益作出处分是为了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如果协议离婚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如果还认定离婚协议的条款有效,显然与当事人的制约目的相违背。因此,从尊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意出发,应将协议离婚成就作为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这里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应被看作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的条件不具备,则离婚协议自然不会发生效力。
再次,《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四条只是针对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即便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而非财产分割条款仍然生效的结论。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非财产分割条款主要包括夫妻个人财产处分条款,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抚养费给付条款,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补偿数额条款、经济帮助条款等。这些非财产分割条款虽然不在《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四条的规范范围,可考虑参照该条规定的精神以及寻求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认定,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不成就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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