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写财产分割有没有效,离婚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离婚的双方协商好离婚协议的内容,然后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证。那么,离婚协议不写财产分割有没有效,离婚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进行离婚时,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如果没有载明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是不完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完整,否则可不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 项、第 (三) 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崔德晗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如果没有载明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是不完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完整,否则可不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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