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是否有时限规定,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就婚姻关系的终止、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请求法院裁判。那么,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是否有时限规定,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网友咨询: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是否有时限规定?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是有时限规定的,具体如下:
1、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是一年;
2、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是一年;
3、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是分居满两年;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崔德晗律师解析:
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 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是有时限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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