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要不要赔偿,怎么规定的?
当清算义务人不作为时,法律通过将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转化的方式,督促义务人依法清算,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及规范法人退出机制的目的,这正是规定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立意主旨所在。那么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要不要赔偿,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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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要不要赔偿,怎么规定的?
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应予赔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九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丰思达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需成立清算组,股东若不在该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或虽成立清算组但不实际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股东怠于清算。实践中比较多的情形就是公司账册丢失、股东跑路等。
值得注意的是,小股东在大股东隐匿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情况下只提供其积极组织其他股东参与清算会议等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只要公司并未实际能够进行清算,一般认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情形后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债权可得到全部清偿或者按比例清偿,但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将承受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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