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公司股东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正因如此,公司成为市场经济中大多数自然人选择的一种主体形式,然而也是因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部分出资人利用该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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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丰思达律师解析: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 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 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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