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近几年以来,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逐渐增多,股份作为一种非常珍贵的财产之一被人们广泛的接受以及使用,而炒股也成为了许多人盈利的手段,在这个过程当中,股权转让情况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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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有下列限制情形:
1、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
《公司法》第 141 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丰思达律师解析: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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