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那么股东代表诉讼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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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丰思达律师解析:
尽管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的重要作用,但其毕竟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司自主经营权造成了妨碍。因此,为平衡冲突,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程序上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起诉;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须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穷尽了救济手段之后,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上述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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