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是什么?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导致公司未能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其本质上是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一种欺骗行为。那么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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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丰思达律师解析:
严格意义地讲,股东如实出资是要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形是: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勤勉、注意、忠诚义务而导致这一结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却转让股权的,这个时候,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请求股东就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受让人也要就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而且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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