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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是否会坐牢,怎么规定的?

2020年11月12日15:2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开发商破产是否会坐牢,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的传统中,有着属于自己的房子是一个家庭的必备条件,因此房地产开发在我国现如今是最为热门的支柱产业,但是庞大的房地产市场必定导致良莠不齐的现象出现,有很多开发商在未建成房产之时就已经破产,那么开发商破产是否会坐牢,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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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是否会坐牢,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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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公司法务律师丰思达解答: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开发商破产的话,一般是不会坐牢的。公司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不会坐牢的。

但是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逃税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丰思达律师解析: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债务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如不解除以物抵债协议,继续履行的效果就是使作为一般债权人的买受人事实上取得了所有权,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就此而言解除合同,符合破产法公平清偿债务、避免个别清偿的精神,在结果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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