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么?
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那么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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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什么,是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丰思达律师解析: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如果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由于这些情形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诉受理环节就会被拒绝。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是以调解为主。在审理中如果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 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只要协商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当然,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法院也将会及时判决公司是否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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